小心!租售个人银行卡可能涉嫌犯罪! |
分类:合同文书 时间:(2022-04-25 11:53) 点击:237 |
内蒙古律师讲解案情西安市新城区法院审理的一起被告人李某山等六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被告人周某有等三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一案中,被告人周某有、霍某奇、邢某瑞,为谋取利益,将名下网商银行账户密码、支付宝账户密码交给他人使用。 看看他们到底干了什么 被告人 被告人李某山等六人根据上线提供的特定的支付宝账号及指定的虚拟币USDT的目的钱包地址,由该团伙的被告人使用本人或自己所控制的支付宝账户接收上述特定支付宝账户的转款,在火币APP中购买虚拟币USDT,再将所购买的虚拟币转至指定的目的钱包地址,完成赃款的转换。2020年5月底至6月中上旬,该团伙接受转款共计800余万元。 被害人 被害人邹某被电信诈骗230余万元,其中54.99元先被转入被告人周某有支付宝账户,后由李某山团伙的被告人分多笔接收上述赃款,购买虚拟币后转给上线指定的目的钱包地址。被害人被骗的其余60万元被转入被告人霍某奇、邢某瑞支付宝账户后转出。 法院审理 被告人李某山等六人:明知是犯罪所得,仍提供本人或者本人所控制的支付宝账户进行转移,其行为均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告人周某有等三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提供支付宝账户及密码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上述被告人分别被判处四年至七个月不等的刑期。 听听法官怎么说?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已然成为社会“毒瘤”之一,不仅波及范围广,而且骗术很具迷惑性。电信诈骗犯罪日益链条化、产业化的背后离不开类似本案被告人出售支付账户、帮助转账行为的推波助澜。故办案法官提醒大家,不要贪图一时小利,出售、出租名下手机卡、银行卡、支付账户及具有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户密码等,成为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诈骗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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